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565-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盐步宏奇精密模具厂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海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佛山市海神机械有限公司没有全部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工业园B区科宝北路(单层厂房)C座被执行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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