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301、302-3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罗村支行与被执行人赖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68、1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本院(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301、302-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将依法变卖以下财产:
变卖说明:
一、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二、应买人条件: 应买人需具备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住房购买资格,如因应买人不符合佛府办〔2011〕28号通知、佛建〔2011〕16号通知规定的可购买住房主体资格条件或所应买变卖标的物套数违反上述通知规定的,由此产生的如应买无效或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责任,概由应买人自行承担。
三、应买方式: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以每十日为一期,由应买人向本院缴交全额变卖价款,按期数卖出即止。同一期内只有一个应买人的,即确定应买人为买受人;同一期内有一个以上应买人的,买受人由本院组织抽签确定,其他应买人所缴款项则由本院全额退回。
四、上述房地产按现状变卖,实际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面积为准。应买人应买前应自行了解该房地产是否具备办证、过户等条件。本院只依法出具确认变卖成交的司法文书,过户、办证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并自行承担无法过户、办证的风险。过户、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其他款项,以及在变卖前产生的与变卖标的物相关的未缴清的费用、款项由买受人承担。
六、应买人交款同时,需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汇入变卖价款的银行单据,并注明案号(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301、302号及联系电话。
七、变卖事宜联系人:伍法官,联系电话:0757-86680122、86680133,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路狮山人民法庭。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