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235-2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梁敏恒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昊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狮北黄边村兴业路边梁妙金厂房内的铝型材一批。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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