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932-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兆麒与被执行人高炳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高炳钊(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710244318)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高边高北的房产一处 【权利证号:4050587】及该房屋所附属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集用(1998)040345,旧地号:0704161921】。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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