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丹执字第335-3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久红、江春秀、佛山市南海区新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刘久红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宁社区金业路6号锦逸豪庭1栋703房的房产。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杜焕成、陈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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