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收养女婴五年后被要回 起诉送养人支付抚养费获支持
广西一对老夫妻与一对佛山年轻夫妻签订收养协议,收养了一名尚在襁褓中的女婴,女孩五岁时,被接到佛山亲生父母身边小住,其后便再没有回到广西。“养”父母愤而起诉女孩亲生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误工费等共计20余万元。记者获悉,该案于上周在南海法院一审宣判,女孩亲生父母应支付“养”父母五年多的抚养费用。
签订协议将40天女儿送养
据吴某陈述,自己与妻子都已年逾五十,孩子已长大成家。2010年时认识了佛山人张某,2011年张某向自己抱怨称与老婆已有了一个女儿,但老婆现又怀上了一个女儿,打算堕胎另生儿子。吴某听到后便劝张某不要打掉孩子,可以生下女婴,交由吴某夫妇抚养,张某同意了吴某的提议。
2011年2月,张某的妻子付某顺利产下了一个健康的女婴,起名叫小雨(化名)。小雨出生后不久,张某夫妇与吴某夫妇签订收养协议,约定张某夫妇自愿将小雨托付给吴某夫妇抚养,如吴某夫妇有虐待、抛弃或照顾不周等行为,张某夫妇有权要回抚养。如吴某夫妇专心养护小雨,张某则不会反悔要回女儿,但有权看望女儿。随后,张某夫妇驱车数百公里,将40多天的小雨送到了位于广西的吴某夫妇家中。
“收养”五年却一直未办户口
小雨在吴某家中逐渐长大,但却有个问题一直萦绕在吴某夫妇心头,两方夫妇当时只签订了收养协议,并未在民政局办理登记,也未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因此小雨的户口一直与佛山的亲生父母在一起。对此吴某表示,自己多次要求给小雨登记户口,以办理正式收养手续,但张某为规避超生的社会抚养费,以种种理由屡次推诿。
2016年暑期,小雨已有五岁多。张某夫妇以到广东过暑假为由,将小雨接回佛山。哪知小雨这一去,就再也没回到广西的“养”父母家中。吴某认为张某夫妇不再让小雨回到广西,是想要回抚养权。张某夫妇则称是小雨自己不愿再回到“养”父母身边。
“我们将小雨视若己出,悉心呵护,关怀备至,送到本地条件好的幼儿园上学并全程接送,孩子不舒服时我们也寝食难安,寻医问药。”吴某表示,“邻里街坊都说我们把养女视为珍宝”。但如今孩子不回来了,对于夫妇两人而言是个重大打击。两人认为,自己帮孩子的亲生父母履行了五年多的抚养义务,对此张某夫妇应返还自己所支出的抚养费及相应期间的误工损失,遂将张某夫妇告上了法院。
起诉亲生父母支付抚养费用获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收养法》,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含三种情况,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本案中张某夫妇将亲生女儿小雨交予吴某夫妇收养,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也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所以该收养行为无效。
张某作为小雨的亲生父母,对小雨负有抚养和教育义务,虽然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但吴某夫妇事实上抚养了小雨达60多个月,故张某夫妇应向吴某夫妇支付代为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用,结合客观状况及小雨生活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判决张某夫妇支付7.5万余元予吴某服务。吴某夫妇请求支付的误工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什么样的收养才是合法收养?
我国《收养法》规定了合法收养的基本条件。一是规定被收养人需年满十四周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是规定了送养人的身份条件,需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是规定了收养人收养条件,需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且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两人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继子女等,可不受部分条件限制。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依照国家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