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设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后,南海法院受理的首例该罪案件。
据潘某陈述,潘某曾与自己的妻妹肖某(另案处理)在2009年共同受雇于另一男子周某,从事倒卖公民信息活动,两人仅负责联系“客户”,但从中得知了原来倒卖公民信息也可以赚钱,并趁机从周某处偷偷拷贝取得了一万余条公民信息。
2015年4月,潘某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想到之前学会的“生财之道”,即倒卖公民信息赚钱,他便开始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与自己的联系QQ号,遇到有意的“买家”时,便在QQ上与对方商谈价格。据潘某陈述,价格从每条0.01元至0.1元不等,自己卖的最好的一次,打包出售的总价达4000元,最差的一次只卖了20元。直至2016年5月被民警抓获,一年多来潘某靠倒卖公民信息一共获利了约3万元。
据悉,潘某所倒卖的均为股民信息,每条信息中含有公民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开户的证券公司等等,潘某根据“客户”要求,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后再打包出售,被泄露信息的公民遍及全国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作案工具电脑一台。该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存在取证难、监管难的两重特点。该罪的主要证据均为电子证据,存在容易灭失、易于修改的不稳定性,给侦查起诉增加了不小的难度;同时,以本案潘某为例,不少作案人均通过网络搜索、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发布渠道成千上万,没有各个网络平台的配合,单凭网络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清理。
值得一提的是,绝大多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均为团伙作案,存在利益链条关系,部分负责“经销”,部分负责收款等,但该罪的犯罪源头还是“给货方”,即信息泄露的来源,可能是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公民信息泄露并经过多层倒卖后,极有可能流入其他不法犯罪分子手中,引发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次生犯罪,从而产生进一步的人身财产危害。”该案主办法官介绍道。
【法官提醒】市民应养成保护个人信息的良好习惯,做到八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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