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抑郁症女子住院期间跳楼自杀 家属起诉医院索赔二十万被驳回
佛山一女子患有严重抑郁症,喝下老鼠药后被送往医院洗胃救治。不料过了不到三日,仍在住院期间的该女子竟在凌晨时分坠楼,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未履行安全保障职责,遂将医院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该案已一审宣判,医院对该名女子的死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老朱一家常年在佛山打工生活,自己的妻子患有严重抑郁症,一直在吃药治疗,2016年初眼见病情好转,便停药了两个月。没想到2月29日,回到家的老朱发现妻子倒卧在地,四肢抽搐不止,便赶紧将妻子送往南海区某综合医院就诊,医生得知老朱妻子喝下了老鼠药,诊断后便立即安排住院洗胃等,病情得以控制。住院后,老朱与哥哥轮流陪床看护妻子,但3月2日凌晨,老朱回家取衣服,哥哥在病床边打盹时,妻子自行走出病房,后坠落在医院二楼平台处,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排除他杀的可能,老朱妻子属于意外死亡,但具体原因无法判断。老朱及其家人想不明白,入院时医生明知妻子喝老鼠药自杀,有严重的自杀倾向,但医生没有做出任何医嘱或特别护理注意,甚至将其安排在高楼层病房内。一定程度上而言,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缺失导致了妻子的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承担妻子死亡的30%赔偿责任,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医院则认为,死者是因口服老鼠药入院治疗,并非因精神病入院,且经诊断后入院综合科并非神经科。综合医院并非专业的精神病医院,家属始终强调死者患有抑郁症,而认为医院需要针对死者具有自杀倾向作出诊断,这已明显超出诊疗范围,且医院住院部也仅在三、四楼有住院病床。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朱妻子因口服老鼠药而到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按照规范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设施及医疗服务。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友入院知情告知书》和《防跌倒、坠床告知书》,已明确告知并要求家属应提供24小时能胜任陪护工作的专人陪护,短暂离开也应请旁人帮忙看护或者通知护士,实际上死者的家属也按医院要求安排了专人陪护,仅是死者趁陪护人睡觉之机跳楼自杀,医院并无过错;相反是家属护理不当及死者自己选择自杀所引起。另外,该医院作为普通医院,并非专项治疗精神病的医院,根据死者的病情诊断,其所患疾病是因口服老鼠药而导致的病情,并非精神病,医院方所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也是对病人的生命体征进行合理的治疗,而不能以此视为医院方应当派专人不间断地看护患者,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事故后医院也积极抢救。综上,医院已尽管理或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老朱妻子死亡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具有管理或者护理上的过错,患者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也与安全保障义务无关,死者的死亡是其自行采取的行为,故最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老朱及其家人已提出上诉,该案将于佛山中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