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一对男女恋爱两个月便闪电结婚,婚后不到半月竟因如何买礼饼闹得十分不愉快。最后新房尚未装修,礼饼还未派出,两人便称感情破裂,双双要求离婚,两人并无大宗财产纠纷,但对如何处理分红有严重分歧,遂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这样一件“简单”又“复杂”的离婚案已于近日宣判。
闪婚闪离好“任性”
郭丽(化名)出生于1978年,三十好几的她却一直没有遇到合适的意中人,家里也十分着急。2015年10月,郭丽与本就相识的朋友王勇(化名)相恋,王勇比郭丽大一岁,虽然是二婚,可长相帅气、性格温柔,让郭丽倍感温暖。很快,两人陷入热恋,并在12月就领取了结婚证。
可让郭丽没想到的是,两人的感情却被“派礼饼”这样的小事打破。两人领证后原本打算在今年1月初举办结婚行礼,但不对外宴请,对内派发礼饼各自购买。之后郭丽自行购买礼饼派发自己的亲属,便有村民开始传言王勇不派发礼饼,王勇因此开始责怪郭丽,郭丽也十分委屈,两人从此心有“间隙”,甚至其后在装修打扫婚房、商议结婚行礼时,也意见不合,感情降至“冰点”。对此,王勇则觉得是装修新房时意见不一致,郭丽经常避而不见他,才导致两人关系的破裂。
分红难以处理,诉至法院
最终,两人都无法忍受对方,均提出离婚,对其他财产分割都无意见,但对两人的分红如何处理分歧较大。郭丽认为王勇拿了属于她的2016年股份分红款3000元没有归还,便于今年4月起诉至南海法院,要求离婚,王勇返还家具及该笔分红款。王勇则辩称该笔3000元已用于装修新房,并反诉要求确认郭丽从2016年1月起的全部股份受益归王勇所有,郭燕将户口迁出王勇家,也迁出所在村集体,郭丽在其原户籍村所取得的2015年部分分红及退股奖励1万余元也归他所有。
原来两人在婚前都是南海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郭丽在其原户籍村“郭村”也有相应股份收益,但婚后郭丽将其户口从郭村退出,转而加入王勇所在的“王村”。因王村经济社规定,因结婚而迁入本社的配偶,必须通过出资购买才可拥有相应档次的资源股,王勇的母亲便支出15000元为郭丽购买了王村经济社社员资格。而郭丽在郭村退股时,也领取了郭村经济社发放的2015年部分分红5400元、退股款一万余元和退股奖励款两万余元。
王勇认为,郭丽的王村社员资格是自己的母亲花钱购买,也是因与自己的婚姻才可入户,王村的章程规定是以户为单位分配股份收益,故郭丽所持有股份收益应该归其所有;而郭丽在郭村的退股款和退股奖励款也是婚后才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勇应有一半的所有权。
值得一提的是,王村经济社规定以2015年12月15日24时为确权到户时点,核定每个在册成员的股权数,把其股权数合计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管理股权,按户分红,确权到户后的股权由户内本社集体经济成员共享。郭丽与王勇则于2015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郭丽在登记后半个月内提出离婚,而且在与我姐姐一起购买沙发时说,要不是王村股改,不会跟我结婚。”王勇气愤地说道。
分红基于股东身份发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丽、王勇现均是王村经济社社员,二人均享有该社分红,且双方婚后一直没有共同生活,双方财产独立,故王村发放给两人的分红应由两人各自收取。新房属于王勇及其家人的财产,对新房装修所产生的房屋增值亦由王勇方享有,郭丽请求王勇返还其在王村2016年1月分红款3000元的主张,依法有据。郭丽现是王村社员,应履行社员义务,也可享受社员的权利、福利。王村的分红基于社员股东身份而发放,王勇无理据请求将郭丽在王村的全部股份受益归其所有。而我国的户籍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法院不适宜处理,双方应本着有利于离婚后双方生活的原则协商处理。
双方婚后一直没有共同生活,财产互相独立;郭丽婚后已将户口迁往王勇家中,郭丽在郭村经济社的分红款属于其婚前在郭村经济社的个人收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郭丽的退股款、退股奖励款是基于她放弃郭村经济社社员身份的补偿,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也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王勇要求郭丽支付郭村经济社2015年股份分红款、退股款、退股奖励款缺乏理据。法院最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王勇应返还郭丽购买的沙发等家具,并支付分红款3000元予郭丽,驳回王勇的反诉请求。记者了解到,王勇已就该案提出上诉,将于佛山中院开庭审理。
【法官释法】
户籍不仅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还事关民众切身利益。不同地区的户籍能够享受到的生活、工作条件不尽相同。且因户籍的处理涉及计划生育、退伍安置、教育学位、统筹医疗、集体股权(分红)等问题,对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影响较大。户籍能否迁移,当前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范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司法不宜介入处理。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明确约定户籍迁出事宜,逾期法院则可判令当事人承担迟延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