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官提醒,微信具有可传播性,发布、传播不实或侮辱他人的谣言,重则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珠江时报讯(记者/程虹通讯员/叶芳晖)从鸿某锌钢护栏公司辞职后,杨某文与哥哥杨某兵在微信朋友圈发帖,暗指该公司为骗子企业。鸿某公司将杨家两兄弟诉至法庭,南海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兄弟停止侵权,删除消息,并向鸿某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杨某兵、杨某文是亲兄弟,哥哥杨某兵是一家经营锌钢护栏企业的主管,弟弟杨某文则在南海另一家锌钢护栏企业鸿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两兄弟为堂兄弟关系,其后杨某文因故辞职离开鸿某公司。
2015年12月,杨某兵、杨某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篇名为《锌钢巨骗佛山鸿某五金厂》的消息,内容含“佛山鸿某锌钢招商是假的,骗经销商的钱是真的”“打了款少发货,你要0.7的他就给你0.5的。第一次发多少都行,收到款就不会给你全部货,然后要你进第二次货不能低于5万元”等。
该消息发布后,杨某兵、杨某文被鸿某公司诉至南海法院,要求两人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或在佛山市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商业信誉损失20万元、律师费1万元。两兄弟则辩称,自己并非该文章的撰写者,只是通过帖吧或朋友圈转发,且所反映内容基本属实,两人朋友圈中仅有数十人,不可能对鸿某公司造成显著影响。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兄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消息,其内容足以让知悉鸿某公司的人联想到鸿某公司,因其使用了“流氓、骗人、不会有好下场”等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鸿某公司的商业信誉。
最终,法院判决杨家两兄弟停止侵权,删除其微信朋友圈名为《锌钢巨骗佛山鸿某五金厂》的消息,并在该朋友圈内向鸿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查),为鸿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说法
微信发布不实谣言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微信较其他社交媒介而言,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但仍然属于网络开放空间,具有可传播性。肆意在微信上发布、传播不实或侮辱他人的谣言,轻则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重则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论是哪种追责方式,造谣、传谣者都将留下不光彩的“记录”。营造健康网络环境,人人有责,各位网友应理智发帖、文明上网,不要因一时的“出气”“痛快”心理而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