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为“村官”的打击报复影响恶劣应严惩
新快报讯 记者胡珊霞 通讯员刘松霞报道 日前,佛山市南海法院宣判了一起特别的故意伤害案。狮山镇某经联社召开村社务会议时,经联社长与村民起冲突,引起斗殴。社长儿子因造成一村民轻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8月某晚,狮山镇一村社在祠堂召开大会,讨论村社土地问题。在就一块土地应该怎样处理发表意见时,社长的建议未得到村民(社员)一致通过,于是组织村民进行讨论。岂料,讨论越来越激烈,更有一村民瑞叔提出社长有贪污嫌疑。同在会议现场的社长一亲戚怒火中烧,直接打了瑞叔一巴掌,社长也怒气冲冲离开会场。几分钟后,社长带着家人一起来到祠堂,社长的儿子阿靖更是打头阵,质问瑞叔为何污蔑父亲,双方发生口角,年轻气盛的阿靖继而动起手来。另一方面,瑞叔的老婆瑞嫂闻讯也赶到现场。社长一家和瑞叔一家发生口角,互相推搡,瑞嫂被推倒在地、挨了阿靖两拳头。
经法医鉴定,瑞嫂的伤为轻伤二级。由于瑞嫂构成刑事轻伤,阿靖涉嫌刑事犯罪。然而尽管民警对阿靖进行教育,让其悔改,阿靖却坚持自己无错。
原来,瑞叔也曾经担任过社长,每次村社会议他都会特别积极发表意见,有时候坚持己见,难免与现任社长起冲突。而社长一家也因此产生疑虑,认为瑞叔每次都是故意闹事,于是内心记恨。
法官认为,“村官”(一方)的打击报复行为,在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同时,也会对村民自治、村社文明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应当受到法律严惩。社长父子“出一口恶气”的想法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