蹲便器老化裂开租客如厕受伤,房东被判赔万余元
佛山日报讯记者李护彬通讯员卢柱平、刘松霞报道:蹲便器出现裂缝,租客要求房东维修未果,导致一租客如厕时,因蹲便器“厕裂”致其左脚陷入蹲便器中受伤。昨日,南海法院通报,因房东未尽及时维修义务,一审判决其向租客赔偿1万余元。
来自湖南的唐女士自2007年3月起,就在南海罗村租下一间房子,由于房东潘伯已年过七旬,平时委托朋友曹先生处理房屋出租相关事宜。
唐女士说,今年春节前,出租屋厕所蹲便器因为老化出现裂缝,她要求房东维修或更换,但房东一直不予理睬。4月16日,唐女士19岁的儿子小民在如厕时,蹲便器突然裂开,导致小民的左脚陷入蹲便器并流血不止。经治疗,被诊断为被瓷器割伤致左跟腱断裂。小民住院7天后出院,继续门诊治疗。事发1个多星期后,曹先生才请人到出租屋内更换已经裂开的蹲便器。
因协商无果,小民把房东潘伯和曹先生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共2万余元。
庭审中,两被告辩称,小民称其在出租屋如厕受伤,但其当日没有报警,也没有通知两被告,更无人见证,不足以采信。即使小民在涉诉房屋受伤,房屋已租给唐女士,应由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小民受伤并非基于两被告的故意或过失。同时,唐女士从未告知房屋蹲便器出现裂缝,还一直使用该厕所,也没有对小民使用厕所蹲便器提出足够警示。而小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使用有裂缝的蹲便器可能导致的风险,但仍继续使用,属于自己的疏忽。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南海法院采信原告已于今年春节前要求房东维修或更换蹲便器。潘伯作为涉诉房屋的出租人,应负有对涉诉房屋蹲便器的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定期对租赁物进行检查。由于潘伯没有及时修复涉诉房屋蹲便器,造成小民左跟腱受伤。经核算,法院一审判决潘伯应向小民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共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