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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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遭遇“厕裂”受伤 房东被判赔1万余元

区人民法院2016-01-05 15:50:26
                                         法官认为房东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维修 
 
    南都讯 记者门君诚 通讯员卢柱平刘松霞 佛山一租客在出租屋如厕时遭遇尴尬事,蹲便器突然“厕裂”致其左脚受伤,租客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昨日,记者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获悉,因房东未尽及时维修义务,该院一审判决其向租客赔偿1万余元。
    租客:厕所老化无人修,
    被割伤左脚
    来自湖南的唐女士自2007年起在南海罗村租房居住,房东潘伯已年过七旬,平时委托朋友曹先生处理房屋出租的相关事宜。
    唐女士表示,今年春节前,出租屋厕所蹲便器因为老化出现裂缝,她要求房东进行维修或更换,但房东却不予理睬。4月16日,唐女士19岁的儿子小民如厕时,蹲便器突然裂开,导致小民的左脚陷入蹲便器并流血不止。就医被诊断为被瓷器割伤致左跟腱断裂。小民住院7天后出院,医嘱休息两个月。
    因协商无果,小民一纸诉状把房东潘伯和曹先生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房东未尽维修义务
    需担责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本案中,潘伯作为涉诉房屋的出租人,应负有对涉诉房屋蹲便器的维修义务,该义务不以承租人的主动提出为前提。由于潘伯没有及时修复涉诉房屋蹲便器而造成小民左跟腱受伤,潘伯应担责。曹先生并非涉诉房屋的出租人,无需承担责任。
    经核算,法院一审判决潘伯应向小民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共1万余元。
    法官提醒
    房东应定期对出租屋
    进行检查维修
    案件主办法官、罗村法庭副庭长宋国俊提醒,如无特别约定,房东对租赁的房屋及屋内固定装置负有修缮义务,应定期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对老化、破损的物品及时更换、维修,以免对物品使用者造成伤害。宋国俊还指出,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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