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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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内假币换真钞骗钱不行暴力抢走

区人民法院2015-11-26 08:56:43
                                      佛山一团伙诈骗时因使用暴力劫财被法院定性为抢劫罪
    本报讯 记者 尹利勇 通讯员 卢柱平 刘松霞 佛山南海一团伙专门在公路边等长途客,以“顺风车”载客为由将乘客骗上车,在收取车费时以假币换真币,甚至强抢乘客。记者近日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获悉,这个团伙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该团伙成员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到三年六个月不等。
案情回顾
路边等来的“顺风车”竟是黑车
    2014年12月21日,毛先生因家里有事要赶回清远。清晨6时许,他在桂丹路打电话请朋友驾车来载其回清远。很快,一辆黑色小车开到他身边,两名男子坐在车内前排,还有一名女子坐在后排座位。坐在副驾驶的男子问毛先生是不是刚才打电话的人。毛先生以为这辆车是朋友叫过来的,就回答“是的”并上了车。 
    车辆开动后,“副驾”煞有介事地递给毛先生和女乘客各一张票,女乘客就递过去一张100元。毛先生见状以为是收车费,也递过去100元。“副驾”以毛先生的钱是湿的为由要求换一张。毛先生再递过去一张,“副驾”称还是湿的,要求毛先生干脆把钱都给他让他自己挑。毛先生不从,“副驾”就伸手过来抢他手上的钱,并威胁称不给钱就打他。毛先生由于害怕受到伤害,只好放开手上的1900元,并想打电话报警。 
    这时,司机停车,“副驾”下车走到后排,双手抓住毛先生右手将其拉下车,后排的女乘客也用手推他。毛先生虽被两人拽下了车,但把自己的钱从“副驾”的手中抢了回来。没想到等车开走后,毛先生才发现手上的17张面额为100元的钞票都是假的。 
    就在毛先生遭遇抢劫的十几天前,广西容县的小梁在桂丹路边等车时,也遭遇同一团伙,被抢走了1100元。 
    今年1月24日,该团伙落网。其中,“女乘客”名叫熊某梅,今年43岁,2010年4月7日就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南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另外两名男子分别是植某高和陈某健。 
    7月1日,公诉机关指控该团伙三人犯抢劫罪,向佛山市南海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焦点
三名被告人均辩称行为只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熊某梅辩称其没有抢过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熊某梅在两起犯罪中没有抢劫的共同故意,也没有配合同案人使用暴力手段,且涉案金额尚未达到诈骗罪的入罪数额标准,因此熊某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植某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植某高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抢劫罪。 
    被告人陈某健辩称他们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语言威胁被害人,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而其辩护人认为陈某健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抢劫的客观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判决结果
三人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属抢劫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熊某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植某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参与抢劫的次数不同,量刑时应予以区别。被告人熊某梅在两起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亦予以考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植某高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熊某梅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陈某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官释法
为什么定性为抢劫
    法院经查确认,首先,根据被害人小梁的陈述及被告人植某高的供述一致证实,植某高伙同被告人熊某梅在小汽车上多次使用以假币骗取真币的形式骗取小梁1000多元后,被小梁当场识破,小梁要求归还被骗现金,但植某高拒绝并要求小梁下车,小梁不肯下车,植某高打了小梁两巴掌并将其赶下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起获物品清单以及假币没收收据也佐证了以上事实。 
    其次,根据被害人毛先生的陈述及被告人植某高、熊某梅的供述一致证实,毛先生在小汽车上当场识破三名被告人的诈术后,植某高、陈某健即要求毛先生下车,毛先生拒绝下车,植某高遂强行将毛先生拉下车,并驾车逃离。受理报警登记表也佐证了毛先生在案发过程中遭遇暴力对待。 
    第三,根据常理而言,三名被告人在小汽车上多次使用并不鲜见的诈术骗取被害人的现金,必然会被被害人识破并要求索回被骗的财物,若非遭遇暴力殴打、语言威胁等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被害人不会自愿主动下车离开。熊某梅供述称小梁被调换约10张假币仍未觉醒,且主动下车离开,以及陈某健供称毛先生被调换1000多元仍主动下车离开,这不仅与其他的在案证据相矛盾,而且也明显违背常理,不足以采信。 
    综上,三名被告人在实施经预谋的诈骗他人财物的过程中被识破后,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且得手后分占赃款,其行为依法应定性为抢劫,被告人熊某梅、陈某健的辩解以及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缺乏理据,均不予采纳。 
    另外,法官提醒,外来务工人员返乡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车前一定要确认好车牌号码,不要轻易相信路边所谓的“顺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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