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宣判“佛山公”赔“盲公饼”10万
认定“佛山公”商标使用未侵权但存在四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文\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卢柱平
佛山 “盲公饼”认为“佛山公”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而将“佛山公”告上了法庭。昨日,南海法院向媒体通报,这场长达大半年的饼界“老者”之争,近日有了一审宣判。南海法院认定“佛山公”不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但在商标使用、厂名标注等四个地方存在不正当竞争,遂判决“佛山公”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10万元并刊报声明。“佛山公”已经明确表示要上诉。
法院如是说
4行为属不正当竞争
南海法院表示,联和公司(“佛山公”商标的持有人)在网店销售合记公司的“盲公饼”产品时,未以合理的方式标明销售者身份,意图搭乘合记公司商誉便车,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构成对合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除了商标使用外,联和公司还有三处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其一是联和公司在销售含有合记公司“盲公饼”产品的组合套餐时,只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电话等联络信息。法院认为,这样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套餐中包括合记公司“盲公饼”在内的全部产品均来源于联和公司。尤其是联和公司在标注“盲公饼”生产者的联络信息时,在“厂名”、“厂址”处分别标注合记公司名称、地址,却在“厂家联系方式”处标注联和公司的联系电话,截取合记公司交易机会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
其二是联和公司在销售展示“盲公饼”产品时,使用“佛山公特产旗舰专卖店,由厂家直接供货”广告语。法院指出,该宣传语一方面容易使人产生联和公司与合记公司或其关联的一线生产企业有供销、特许关系或其他特定关系的误解,搭乘了合记公司的商誉便车;另一方面使人产生其销售价格比同类经营者更为实惠的误认,误导了消费者,并损害了销售“盲公饼”产品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其三是联和公司在网店每个网页的主栏宣传其为“佛山特产第1店”的做法。法院认为,联和公司辩称其销售“盲公饼”产品的数量位列淘宝网第一位,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3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场“两公”之争也并非合记公司所起诉的每一个事实都被认定,判决书中详细描述了有三处不构成正当竞争。
其一是联和公司在销售展示“盲公饼”产品时,在“盲公饼”产品外包装及饼面图片上以数字水印方式标注“佛山公特产店”字样。法院认为,这是一种保护版权的常见技术措施,通过该技术以防止同类经营者盗用,已成业界共识。
其二是联和公司在销售展示“盲公饼”产品时,在图片中使用“合记”、“中华老字号”、“百年老字号”的行为。法院认为,联和公司这一做法可以使得消费者准确、直观地识别“盲公饼”产品的来源,不存在引人误认为他人的产品的问题。
其三是联和公司在销售展示“盲公饼”产品时,使用“我们专注于传承传统、引领未来、开创特产经典、做行业的领跑者”的行为。法院认为,根据该广告语的内容,其表达的是对企业发展的一种美好展望,且“传承传统”、“引领未来”、“特产经典”、“领跑者”等词组并不具有特定的指向性。
而联合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南海法院认为,联和公司并无涂改、覆盖合记公司商标的行为,对合记公司商标本身没有侵权,即使造成一定程度的混淆误认,亦不属于商标侵权。
一审:“佛山公”被判赔款 并登报声明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联和公司在销售展示“盲公饼”产品时,不合理地标注“佛山公”、“佛山公特产”字样等四个行为,均单独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联和公司将上述行为结合使用在网店的多个网页中,极大程度地混淆“盲公饼”产品的来源或原、联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亦不当提高自己的市场地位,构成对合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联和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联和公司赔偿合记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10万元。
因联和公司的侵权行为确实在市场上引起了一定范围的混淆误认,故联和公司应负有在有影响力的媒体上为合记公司消除相关影响的民事责任,合记公司关于判令联和公司在《广州日报》、《佛山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理据充分,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佛山公”表示要上诉
联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鉴标表示,已经确定要提出上诉。他表示,对方提供的证据是有选择性的,他们其实在淘宝网站的主页上就已经明显标示出他们所卖的盲公饼,就是合记出品的。
“官司我们是输了,但我觉得还是不应该回避,上诉就是要给消费者一个交代。”陆鉴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