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负6成责任,被告须赔33万元
本报讯 记者 尹利勇 通讯员 卢柱平 19岁女大学生在小区游泳,不想却在浅水区遇溺成为植物人。父母代其将游泳池经营者及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89万余元。近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一审判决结果,原告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负6成责任,被告须赔33万元。
事件回顾
小区泳池遇溺女大学生成植物人
小晴是湖南衡山县人,2013年,18岁的她考上了长沙某高校。去年暑假,小晴来到父母打工的佛山,为了减轻父母负担,小晴来到父亲好友位于南海区桂城某小区的家里,为其11岁的小男孩做家教。
去年8月7日19时50分左右,小晴和小男孩到小区游泳池游泳。下水约10分钟后,小晴就被发现侧身躺在游泳池中溺水昏迷。救生员对其展开现场施救,约20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小晴被送往南海区中医院抢救,后又先后转至广州珠江医院和广东三九脑科医院救治。三家医院的诊断大同小异: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癫病、颅脑缺氧性损害较重,患者目前呈植物人状态,生命体征平稳但只能眨眼、吞咽。
事发4个月后,小晴父母作为小晴的法定代理人将泳池经营者深圳市某体育发展公司和小区物管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189万余元。其中最大的一个赔偿项目就是后续护理费,小晴父母认为,由于小晴已成植物人,需要2人护理,按照70元/天的标准计算20年,需要102万余元。另外,虽然小晴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其父母还是按照一级伤残主张残疾赔偿金23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受理案件后,今年1月,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根据原告方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小晴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后作出鉴定意见,小晴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的伤残程度为一级,目前其属完全护理依赖。5月,法官到案发游泳池进行现场勘验,随后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
归因于自身状况原告自负6成
案件主审法官表示,游泳是一项可致命的具危险性的运动,这是一般人认知的事实,因此行为人在参与此项运动的时候对自身负有注意义务防范危险,而游泳活动的提供人也必须以一个合理人应有的注意去防范危险可能带给他人的损害,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认定事故责任应综合分析原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被告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判决认为,由于原告身高1.66米,比泳池最深处高出约30厘米,并且是年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入学的体检报告也未见异常,可见原告是心智健全且发育正常的成年人。但是原告在浅水处溺水时不能成功自救,也没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可见原告在遇溺时及遇溺后缺乏控制身体的能力,即原告事发当时的身体状况并不适宜游泳,这是导致原告遇溺而又没有被及时救起的一个原因,原告有过错。
虽然原告遇溺可归因于其自身状况而非泳池的设施及维护,但是两被告作为游泳池的管理人,在管理危险活动的情况中未足够注意,未及时发现原告遇溺侧卧水中,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40%的责任。
经法院核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83万元,两被告须负担40%即33万余元。
另外,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由于原告举证不能等原因,法院未予支持。而由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故其主张两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法院也不予支持。
警示
虽然现在已经是9月份,但是广东各地市的泳池还在开放。不会游泳或者游泳水平不高的市民尤其是小朋友去游泳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管理规范且配备了足够的救生员的泳池,最好有家长或者熟悉游泳的亲友陪同,遇溺时要及时大声呼救,以尽量避免类似本案的惨剧发生。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