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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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遇溺成植物人 女大学生获赔33万

区人民法院2015-10-13 11:21:04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当时身体条件不适合游泳,自担六成责任
                                                 佛山日报记者李护彬通讯员卢柱平
  原本是一次再平常不过的游泳,但身高1.66米的19岁的女大学生王芷晴,却意外在南海区桂城某小区浅水区遇溺成了植物人。事发后,其父母将泳池经营者和小区物管告上法庭,索赔189万余元。
  昨日,南海法院通报一审判决结果,王芷晴自行承担六成责任,两被告承担四成责任,需赔偿各种损失共33万元。
  起因:
  泳池遇溺成植物人
  去年暑假,在长沙某高校读书的大学生王芷晴,来到佛山投奔在此打工的父母。为减轻父母的经济负担,她来到父亲好友位于桂城某小区的家里,为其家中11岁男孩做家教。
  去年8月7日晚上7时50分,王芷晴和小男孩到小区游泳池游泳。10分钟后,王芷晴被发现侧躺在泳池中溺水昏迷,随后被救生员救起。20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将其送往南海区中医院抢救,后转至广州珠江医院和广东三九脑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王芷晴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癫痫、颅脑缺氧性损害较重,生命体征平稳但只能眨眼、吞咽,呈植物人状态。
  4个月后,王芷晴的父母将泳池经营者深圳市某体育发展公司(下称体育公司)和小区物管告上法庭,索赔189万余元(包括20年护理费102万、残疾赔偿金23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激辩:
  两被告是否尽到义务?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体育公司称,监控录像显示,王芷晴19时55分入水,20时03分50秒救生员发现其溺水,20秒后将其抬上岸,报警求助的同时,对其进行控水、人工呼吸、心脏按压等急救措施,直到医务人员到场,已尽到了作为泳池经营者的义务。
  王芷晴的代理律师认为,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溺水者,且监控录像显示当时泳池边只有1名救生员,远未达到相关标准。而小区物管公司作为物业单位和泳池发包方,体育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物管监督不力、管理不到位有直接关系。
  溺水是否因自身原因?
  对于浅水区发生溺水事故,体育公司认为“过于诡异”。王芷晴身高1.66米,深约0.95米的浅水区仅及其腰部,且浅水区附近有较多泳客,均未发现小晴有溺水现象。“一般人溺水会挣扎和呼救,但她溺水时都没有,只有突发疾病导致暂时晕厥才会这样。”体育公司律师称,王芷晴入院和出院报告都显示有“继发性癫痫”等症状,且下水时出现“饭食过饱”、下水时处于生理期等情况,故系自身身体原因才导致溺水。
  对此,王芷晴的代理律师反驳,无论深水区还是浅水区,都有溺水风险,概率是相同的; 通过被施救时出现呕吐物推断王芷晴“饭食过饱”没有事实依据;而“阵发性抽搐”、“继发性癫痫”,完全可能由长时间溺水引发。
  溺水者担六成责任 两被告判赔33万
  南海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年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王芷晴入学体检报告未见异常。据物管公司所提供手机视频,与其同行男孩称王芷晴不会游泳,因此推断其不会游泳或游泳水平不高。
  与此同时,从现场监控视频、救生员证言及王芷晴被发现在水深仅0.9米处池底分析,溺水时她无力自救、缺乏控制身体的能力,事发时身体状况并不适宜游泳。事发时,泳池内泳客并不多,救生员可以给予泳客足够注意。虽然王芷晴没有呼救确实延误了一定时间,但她被救起时已昏迷,可见溺水已有一定时间却未被发现。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遇溺可归因于王芷晴自身状况而非泳池的设施及维护,且溺水后又未呼救,降低了救生员及时将其救起的可能,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承担60%责任;而两被告作为泳池管理人,未及时发现泳客遇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0%责任。
  经法院核算,两被告负担33万余元,扣除体育公司已支付的7万元,仍需赔偿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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