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一名1米66女大学生浅水区溺水 家属索赔190万元
目
前该女生已成植物人,自身病发还是防护不力成家属与泳池经营者公堂对簿的焦点
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诚,通讯员卢柱平报道:身高1.66米的19岁女大学生小晴在小区游泳,在浅水区溺水成为植物人。随后,其父母将泳池经营者及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90万元。
21日,该案在佛山南海公开审理,双方围绕管理方是否防护不力还是小晴自身病发等问题展开激辩。
小晴是湖南衡山县人,2013年,18岁的她考上了长沙某高校。去年暑假,小晴来到父母打工的佛山,为减轻父母负担,小晴来到父亲好友位于南海某小区家里,为其11岁的孩子小勇做家教。
去年8月7日19时50分许,小晴和小勇到小区游泳。下水约10分钟,小晴就被发现侧身躺在泳池中溺水昏迷。救生员对其展开现场施救,约20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小晴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后又先后转至广州救治,医院诊断大同小异: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癫病、颅脑缺氧性损害较重,患者目前呈植物人状态,生命体征平稳但只能眨眼、吞咽。
事发4个月后,小晴父母将泳池经营者深圳市某体育发展公司(下称体育公司)和小区物管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190万元。其中最大的赔偿项目为护理费,小晴父母认为,由于小晴已成植物人,需要两人护理,按照70元/天的标准计算20年,需要102万余元。另外,虽然小晴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其父母还是按照一级伤残主张残疾赔偿金23万余元,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今年,小晴经鉴定确属一级伤残。
焦点1
救生员已尽义务?
体育公司表示,监控录像显示,小晴于19时55分入水,20时03分50秒救生员发现其溺水,立即下水将其搭抬上岸,随后多名工作人员持续对其救治,一直持续到20时18分医务人员到场。因此,其已尽到了作为泳池经营者的义务。
小晴代理律师则认为,体育公司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溺水者,未尽到有效观察和防护义务,且监控录像显示,当时泳池边只有1名救生员,远未达到相关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焦点2
游泳时自身病发?
对于溺水一事,体育公司认为“过于诡异”。小晴身高为1.66米,溺水点为隔离带浅水区内侧,深约0.95米,对一般身高成年人来讲,算不上危险区域。且泳池浅水区附近有较多泳客,均未发现小晴有溺水现象。
“一般人溺水会有挣扎和呼救行为,但小晴均无,这种情况只有泳客突发疾病,导致暂时晕厥或行动能力丧失或受限才会出现。”
小晴的代理律师反驳称,无论深水区还是浅水区,都具有溺水风险,其概率是相同的,管理方同样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另外,体育公司表示,小晴的入院和出院报告都显示有“继发性癫痫”等症状,且下水时出现“饭食过饱”情况、正处于生理期,故系自身身体原因才导致溺水。
小晴律师回应,出现呕吐物即推断小晴是“饭食过饱”,没有事实依据。而“阵发性抽搐”、“继发性癫痫”原因经医学认定,完全可能由长时间溺水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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