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认定不符合赠与合同撤销条件,驳回佛山一男子诉讼请求
文/羊城晚报记者 郑诚 通讯员 柱平 凌蔚
佛山南海一男子与妻子协商离婚时,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其再婚后却起诉儿子要求返还房产。20日,记者从南海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驳回了这名男子的诉讼请求。
夫妻离婚析产房产赠与儿子
1987年初,王涛与刘梅在南海区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分别取名小强、小娟。1989年,夫妻双方建有四层洋楼一幢,并登记在王涛名下。2011年初,王涛与小强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王涛自愿将上述房产无偿赠与小强所有,小强表示接受。刘梅也同时出具声明,确认上述房产为其与王涛夫妻共同财产,其同意将上述房屋无偿赠与小强所有。
随后,南海公证处对该《房屋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2011年7月,王涛父子到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办理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变更权利人为小强。2012年8月,王涛和刘梅办理了离婚。
称病又无收入讨要赠出财产
去年7月,王涛却一纸诉状将儿子小强告上了法庭。王涛说,除了上述房产,他还在2010年年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小强赠与20万元。但他将上述财产赠予小强后,小强的态度骤然改变,对其不理不问,甚至恶言相加。他曾被查出患有糖尿病和高脂血症等慢性病,住院十几天,但其间小强从未看望,甚至连打一次电话慰问都没有。因为患病又无经济来源,多次联系小强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未果,王涛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其向小强赠与款项及房产的行为,并判令小强返还房产(价值120万元)及现金20万元。
对此,小强辩称,当时赠与行为是由父母二人共同作出。而赠与原因是父亲有婚外情,父母当时已在协商离婚,在处分共同财产过程中,为减少矛盾,均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小强。而王涛所称20万元转账不是赠与,其中有10万是父亲通过母亲向舅舅借款,另外10万则是作为母亲及小强兄妹日后生活保障,所以这20万元是离婚析产款而非赠与。
法院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小强还指出,父亲说自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父亲目前才51岁,仍年富力强,而且其与现任妻子共同做生意,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有固定的居住场所,生活环境较好。反观自己,目前收入不高,且需要照顾体弱多病的母亲、资助尚在求学的胞妹,养育不满一岁的孩子,家庭负担较重,因此自己也没能在经济上对父亲给予过多的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的赠与合同成立且已经过公证,并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权利人为小强。王涛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刘梅及小强三方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对其要求小强返还房产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王涛所称赠与20万元,因其未能对赠与小强20万元的事实进行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该请求也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强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