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判缓刑 环卫工人也有责
佛山日报讯 记者罗松龄 通讯员卢柱平、凌蔚报道:一名环卫工人在佛山一环作业,收好雪糕筒准备撤场时意外被撞身亡。近日,这场悲剧的肇事司机被判缓刑,而环卫工人也被认定为需担次要责任,原因是雪糕筒已经收好,无充分警示。
6月10日16时40分左右,在佛山一环干完活的环卫工人区某,将雪糕筒及各种作业工具都放回车上,走向车门,准备收工。工友丁某已经坐在前排驾驶座的位置上等他。
此时,胡某驾驶的粤Y牌照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往南行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碰撞上了这辆停靠在道路左侧护栏的环卫作业车。两车碰撞后,环卫作业车失控前移,移动时将身处车子左侧的区某碰刮,当场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分析认定,区某在现场作业时存在“未按公路养护操作规范作业”的行为,因此,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区某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中,“未按公路养护操作规范作业”是指身为环卫工人的区某在高速公路上作业时没有设置充分的警示标志,也无人在路上指引车辆。
事发后,被告人胡某赔偿被害人区某亲属2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胡某是自首,且对被害人亲属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一审判决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死者区某家属将肇事司机胡某、肇事车辆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环卫作业车方司机丁某、车主刘某、用人单位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近86万元。该案作为民事诉讼案件于昨日在南海法院开庭审理,将于下周宣判。
律师说法
设警示标识过程出车祸也要担责
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李来彬律师表示,作业现场最后一个环卫工人,在撤销了警示标志后、上车离开前发生车祸,确实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因为“任何高速公路的作业都有义务要先保障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同理,如果市民在高速公路上临时停车,需按照规定在150米外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设置警示标识或撤销警示标识时发生车祸,车主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自我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于一种责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