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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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材料收转中心工作细则

区人民法院2013-06-05 09:5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院诉讼材料的收转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诉讼材料收转中心设在本院立案庭一楼诉讼服务大厅,负责本院部分诉讼材料的收转工作。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工作,为审判、执行工作以及诉讼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诉讼材料是指由本院受理后进入诉讼阶段或执行阶段的案件所涉及到的各类书面资料,不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裁判文书。 

第四条 诉讼材料收转中心工作人员应着装整洁,举止端庄,用语文明。

第二章   当事人递交诉讼材料的收转

第五条 当事人向诉讼材料收转中心递交诉讼材料,应完成以下手续: 

(一)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证据清单》和《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登记本(诉讼材料收转中心转书记员)》上填写诉讼材料的收件日期、案号、材料名称及数量、来文单位(人)和电话、发往单位等内容。 

(二)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上填写递交诉讼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并注明诉讼材料是否为原件,如属于上诉资料应注明一审时有无提供。 

第六条 诉讼材料收转中心工作人员接收当事人递交诉讼材料,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收取的诉讼材料与当事人在《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中心登记本(诉讼材料收转中心转书记员)》和《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相符。 

(二)若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为复印件,要在旁边括号注明有无核对原件。若当事人递交的证据材料需核对原件的,应及时通知该案的跟案书记员予以核对。

(三)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证据清单》右下角盖上“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中心接收诉讼材料专用章”,并在专用章上的“接收人”和“接收时间”栏分别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一份交当事人。 

(四)在接收的诉讼材料的右上角盖上“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中心收转诉讼材料专用章”,并在专用章上的“接收人”和“接收时间”栏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诉讼材料的内容确定归口庭、室、局、队,将资料和一份清单放入其资料箱内。 

第七条 各庭、室、局、队内勤应在每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领取诉讼材料,并完成下列工作: 

(一)在《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登记本(诉讼材料收转中心转书记员)》上的“收件单位(人)签名或盖章”、“收件日期”栏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二)在诉讼材料右上角“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中心收转资料专用章”的“领受人”和“领受时间”栏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同时把诉讼材料取走。 

第八条 若根据诉讼材料无法确定相关的部门,诉讼材料收转中心工作人员应将诉讼材料转信访中心,由信访中心根据诉讼材料的性质处理。

第三章   递交诉讼材料的收转

第九条 各业务部门向诉讼材料收转中心递交需要转递的诉讼材料,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由业务部门跟案书记员或内勤负责通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到诉讼材料收转中心收取诉讼材料,并告知若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受当事人委托领取资料的人前来收取材料,则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跟案书记员或内勤通知当事人后,提前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材料交给诉讼材料收转中心。

(三)在《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登记本(书记员处)》上填写诉讼材料的收转日期、案号、材料名称及数量、来文单位(人)和电话、发往当事人等内容。 

(四)在《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登记本(诉讼材料收转中心转当事人)》上填写接收诉讼材料的案号、材料名称及数量、来文单位(人)和电话、发往当事人等内容。

第十条 诉讼材料收转中心工作人员接收递交的诉讼材料,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收取的诉讼材料与跟案书记员在《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登记本》和《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登记本(诉讼材料收转中心转当事人)》填写的内容是否相符。 

(二)在《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登记本》“收件单位(人)签名或盖章”和注明日期,然后接收其诉讼材料。 

第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材料收转中心领取诉讼材料,应完成下列手续: 

(一)向中心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明。若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受当事人委托领取资料的人,则应同时出示授权委托书。 

(二)在《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登记本(诉讼材料收转中心转当事人)》上的收件单位(人)签名或盖章和“收件时间”栏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三)若诉讼材料附有送达回证的,在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或“授权人及代收理由”栏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二条 诉讼材料收转中心工作人员将诉讼材料送达给当事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核对前来领取诉讼材料的当事人的身份,将当事人递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签章后的送达回证凭证,存放入案件跟案书记员的资料箱中,由业务部门的内勤人员签收送达后的凭证。

第十三条 如果五个工作日内无当事人前来领取诉讼材料,诉讼材料收转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如下处理: 

(一)在本上备注栏注明情况。 

(二)将情况通知该案所属庭室的内勤。 

各业务部门的内勤人员应在每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到中心咨询或取回相关的诉讼材料,并在《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登记本(诉讼材料收转中心转当事人)》上的收件单位(人)签名或盖章”和“收件日期”栏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院审判人员可以将诉讼材料交给诉讼材料收转中心收转。 

第十五条 诉讼材料收转中心设有《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登记本》、《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证据清单》用于诉讼材料收转的登记。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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