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依法对以下案件选定对外委托机构:
一、鉴定案件
序 |
案号 |
鉴定类型 |
鉴定机构 |
1 |
(2016)粤0605民初4069号 |
医疗损害 |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 |
2 |
(2016)粤0605民初9834号 |
因果关系、参与度 |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
3 |
(2016)粤0605民初11174号 |
伤残 |
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 |
4 |
(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624号 |
印章 |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 |
注:当事人若对鉴定案件的选定机构申请回避的,应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联系方式:南海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电话:0757-8625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