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对以下案件选定对外委托机构:
一、鉴定案件
序
案号
鉴定类型
鉴定机构
1
(2015)佛南法九民三初字第29号
房地产
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2
(2016)粤0605民初10461、10468号
笔迹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
3
(2016)粤0605民初11908号
笔迹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
4
(2016)粤0605民初10533、10672号
形成时间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
5
(2016)粤0605民初7234号
笔迹、指模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
6
(2016)粤0605民初10299号
伤残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7
(2016)粤0605民初9210号
伤残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
8
(2016)粤0605民初10279号
伤残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
9
(2016)粤0605民初9519号
伤残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
10
(2016)粤0605民初8718号
医疗费(关联性、参与度)
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
11
(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384号
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
佛山市医学会
注:当事人若对鉴定案件的选定机构申请回避的,应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联系方式:南海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电话:0757-8625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