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依法对以下案件选定对外委托机构:
一、鉴定案件
序
案号
鉴定类型
鉴定机构
1
(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478号
测绘
广东省地质测绘院
2
(2016)粤0605民初5262号
笔迹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3
(2016)粤0605民初7943号
笔迹、指模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
4
(2016)粤0605民初1709号
笔迹、指模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5
(2016)粤0605民初1142号
笔迹、指模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
6
(2016)粤0605民初8731号
伤残
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
7
(2016)粤0605民初9271号
伤残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8
(2016)粤0605民初9813号
伤残
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
9
(2016)粤0605民初9814号
伤残、后续治疗费
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
10
(2016)粤0605民初6325号
伤残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
11
(2016)粤0605民初10166号
法医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
注:当事人若对鉴定案件的选定机构申请回避的,应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联系方式:南海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电话:0757-8625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