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依法对以下案件选定对外委托机构:
一、鉴定案件
序
案号
鉴定类型
鉴定机构
1
(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478号
笔迹、指模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
2
(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968号
笔迹、指模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
3
(2016)粤0605民初8386号
伤残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4
(2016)粤0605民初7018号
伤残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5
(2016)粤0605民初7295号
伤残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
6
(2016)粤0605民初7874号
伤残
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
7
(2016)粤0605民初3657号
伤残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8
(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392号
医疗损害
广东省医学会
注:当事人若对鉴定案件的选定机构申请回避的,应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联系方式:南海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电话:0757-8625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