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依法对以下案件选定对外委托机构:
一、鉴定案件
序
案号
鉴定类型
鉴定机构
1
(2011)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675号
形成时间
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
2
(2016)粤0605民初8341号
笔迹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
3
(2016)粤0605民初7326号
公估
佛山市兴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4
(2016)粤0605民初7407号
伤残
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
5
(2016)粤0605民初8015号
伤残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
6
(2016)粤0605民初7423号
伤残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注:当事人若对鉴定案件的选定机构申请回避的,应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联系方式:南海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电话:0757-8625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