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对以下案件选定对外委托机构:
一、鉴定案件
序 |
案号 |
鉴定类型 |
鉴定机构 |
1 |
(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201号 |
工程质量 |
广州市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
2 |
(2015)佛南法狮民三初字第106号 |
工程质量 |
广州市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
3 |
(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984号 |
公章、形成时间 |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 |
4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466号 |
伤残、后续治疗费 |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 |
5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498号 |
伤残 |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 |
6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499号 |
伤残 |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 |
7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333号 |
伤残 |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
注:当事人若对鉴定案件的选定机构申请回避的,应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联系方式:南海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电话:0757-8625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