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对以下案件选定对外委托机构:
一、鉴定案件
序 |
案号 |
鉴定类型 |
鉴定机构 |
1 |
(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930、937号 |
笔迹 |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 |
2 |
(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335号 |
笔迹、形成 时间、指模 |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
3 |
(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875号 |
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 |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
4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079号 |
伤残 |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
5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113号 |
伤残 |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
6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976号 |
关联性、参与度 |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
7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040号 |
伤残 |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 |
8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919号 |
伤残 |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
9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045号 |
伤残 |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 |
10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070号 |
伤残 |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
11 |
(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04号 |
伤残、后续治疗费 |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
注:当事人若对鉴定案件的选定机构申请回避的,应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联系方式:南海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电话:0757-8625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