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依法对以下案件选定对外委托机构:
一、鉴定案件
序 |
案号 |
鉴定类型 |
鉴定机构 |
1 |
(2014)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135号 |
声像 |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
2 |
(2015)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87号 |
笔迹、形成时间 |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
3 |
(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73号 |
笔迹 |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
4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789号 |
伤残 |
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
5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031号 |
伤残 |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
6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049号 |
伤残 |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
7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899号 |
伤残 |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
注:当事人若对鉴定案件的选定机构申请回避的,应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联系方式:南海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电话:0757-8625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