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对以下案件选定对外委托机构:
一、鉴定案件
序 |
案号 |
鉴定类型 |
鉴定机构 |
1 |
(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11号 |
产品质量 |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 |
2 |
(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65号 |
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参与度 |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
3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795号 |
伤残 |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
4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854号 |
伤残 |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
5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757号 |
伤残、关联度 |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
6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848号 |
伤残 |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
7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890号 |
伤残 |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
8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931号 |
伤残 |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
注:当事人若对鉴定案件的选定机构申请回避的,应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联系方式:南海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电话:0757-8625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