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对以下案件选定对外委托机构:
一、鉴定案件
序 |
案号 |
鉴定类型 |
鉴定机构 |
1 |
(2015)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51号 |
形成时间 |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
2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690号 |
伤残 |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
3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667号 |
伤残 |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
4 |
(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056号 |
法医 |
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
5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757号 |
伤残、关联度 |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
6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755号 |
伤残 |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 |
注:当事人若对鉴定案件的选定机构申请回避的,应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联系方式:南海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电话:0757-8625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