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执行文书。
2013年6月,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确认于南海区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3年7月1日,向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发送委托调查函。
2013年7月,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回函,根据其四查材料被执行人在广宁县有相应房屋及土地。同年8月7日,向广东省广宁县法院发送委托执行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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