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147-2号
罗天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诉被告罗天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147-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住]字[佛山分]行[南海]支行[2010]年[240]号)项下借款本金24987.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5月21日的利息为201.73元、罚息为57.31元、复利为1.2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尚欠的借款本金和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5年期以上LPR减137个基点再上浮40%计算罚息、复利,每年4月12日调整);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以上两项款项暂合计金额:30247.91元);三、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3号1区五座2207房【佛山市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书:佛押证字第20100402244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17日上午10时00分于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