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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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9095号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素娴、孙淑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7 12:26:4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095

张素娴、孙淑仪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素娴、孙淑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095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张素娴立即向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南)个借字(2020)年第325号】项下的借款本金2070000元、正常利息40572元、逾期罚息0元和复利418.93元(暂计算至2024年6月26日);从2024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80%以本金2070000元为基数计算逾期罚息、以正常利息40572元为基数计算复利;二、被告张素娴立即向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南)个借字(2023)年第251号】项下的借款本金830000元、正常利息19712.50元、逾期罚息0元和复利262.46元(暂计算至2024年6月26日);从2024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3.50%以本金830000元为基数计算逾期罚息、以正常利息19712.50元为基数计算复利;三、被告孙淑仪对上述第2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素娴,孙淑仪承担,并应于本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同时,原告书面申请,法院予以退还;五、原告佛山南海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素娴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景路6号怡翠尊堤嘉园2座1102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佛南不动产权第0029400号]的不动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暂计算至2024年6月26日止,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960965.89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5117日上午900分于本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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