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217-1号
简绍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诉被告凌玉云、简绍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217-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02013002422023个人网贷通贷0000021)项下借款本金420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4月21日的利息为22941.8元、罚息为26162.50元、复利为182.8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尚欠的借款本金和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减2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二、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以上两项款项暂合计金额:4254287.13元)三、原告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桃园路33号1401房【抵押登记证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8642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16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