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742号
陈尾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与你、王明、广州市恒卓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742号的变更诉请、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你、王明、广州市恒卓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587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志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并定于2025年1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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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