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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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7444号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岑枝本、佛山市南海区蓬延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6 16:00:4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444

岑枝本、佛山市南海区蓬延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岑枝本、佛山市南海区蓬延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44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岑枝本向原告支付租金108037.71元(3273.87元/期×33期);2.请求判令被告岑枝本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其中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期间的逾期罚息为36807.12元,自2022年10月10日起的逾期罚息以未付租金108037.7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岑枝本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607.54元(108037.71元×20%);4.请求判令被告岑枝本向原告支付留购价100元;5.请求判令被告岑枝本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暂计5000元;6.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蓬延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部对上述第1-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判令原告对下表中登记在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蓬延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部名下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序号

租赁物名称

品牌

型号

车架编号

1

厢式运输车

豪沃牌

ZZ5047XXYC3314E145-2

LZZIBAEB6LP606980

8.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5120上午930分于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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