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772号
广东福宁纸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与被告广东福宁纸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妍、王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77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王海东、王妍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00元、利息14654.77元、罚息12471.16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5月2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875%计算罚息);2.判令被告王海东、王妍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8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王海东、王妍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XXX[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500XXXX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500XXXX号]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广东福宁纸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14日上午9时00分于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