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652号
杜子林、许霞、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奥昇皮具厂:
本院受理(2024)粤0605民初32652号原告高贤明诉杜子林、许霞、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奥昇皮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65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三被告支付货款共计61520元,同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货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申请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晓青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4日上午9时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4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