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诉被告可乐兰奇(佛山)进出口有限公司、罗昱、张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353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可乐兰奇(佛山)进出口有限公司、罗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偿还截止到2024年3月22日的借款本金129万元、利息42466.19元、罚息61847.04元、复利2039元,及自2024年3月2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所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上浮50%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张敬对被告罗昱在上列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可乐兰奇(佛山)进出口有限公司、罗昱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 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对被告罗昱、张敬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室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0)佛南不动产证明第****665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2165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92.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92.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25元,三被告连带负担22347.36元;三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