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874号
吴海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驰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6874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吴海麟支付原告款项73266元及以7326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3年4月2日为3541.16元;2.本案的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9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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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