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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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6933号原告泊头市奎风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绿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区人民法院2024-07-09 17:36:1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933号    

佛山市绿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泊头市奎风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绿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6933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货款243500元及以243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计算至2024年2月23日为22582.5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保险费、担保费、律师费等,诉讼费判决后由法院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9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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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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