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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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5397号原告广东勇记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一跃渔起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区人民法院2024-07-09 17:34:5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397号    

佛山一跃渔起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勇记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一跃渔起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5397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9774.5元及利息19721.5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169774.5元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4倍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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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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