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17329号原告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敬远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区人民法院2024-07-09 17:33:5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329号    

敬远刚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敬远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329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全部租赁合同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被向原告支付款项12292元及以1229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5日起,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1月5日为2716.53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向原告支付款项暂计2580元(以2块钢板租金为12元/天的标准,自2023年4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返还钢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11月5日,租金暂计为人民币258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块规格为20厘*2米*4米的钢板,如不能返还,则被告向原告赔偿租赁物资款14000元[注:2块钢板的价值为14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宇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9月9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zdqz   

 

二四年七月九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