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105-1号
邹一航: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邹一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105-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邹一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12369.57元,利息6124.34元,罚息91.8元,复利84.49元,合计418670.20元。【截至2024年3月1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五年期以上报价利率(LPR)再上浮50%分别以所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付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计付复利】;二、判令被告邹一航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628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邹一航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XX不动产【证号:粤(2019)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0XXX19号】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及本案实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于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