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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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4657号之一 原告兰州中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杰非特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6-13 16:26:2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4657号之一    

佛山市杰非特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兰州中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杰非特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4657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兰州中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杰非特五金制造有限公司2022年6月22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于2023年8月2日解除;

二、佛山市杰非特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603000元予兰州中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三、佛山市杰非特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予兰州中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四、佛山市杰非特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予兰州中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五、驳回兰州中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41.8元(兰州中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兰州中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5111.8元,佛山市杰非特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130元。佛山市杰非特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的份额1013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兰州中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zdqz

二四年六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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