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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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2304号 原告佛山市永岩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兆建、汤交勇、谭顺坤、谭顺仁、蓝秀先、佛山市迈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5-21 16:31:0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304号   

谭顺仁、蓝秀先、佛山市迈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永岩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兆建、汤交勇、谭顺坤、谭顺仁、蓝秀先、佛山市迈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2304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追加被告黄兆建为(2023)粤0605执619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20万范围内对(2022)粤0605民初31657号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佛山市迈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追加被告汤交勇为(2023)粤0605执619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17.5万范围内对(2022)粤0605民初31657号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佛山市迈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追加被告谭顺坤为(2023)粤0605执619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12.5万范围内对(2022)粤0605民初31657号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佛山市迈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追加被告谭顺仁为(2023)粤0605执619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49.5万范围内对(2022)粤0605民初31657号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佛山市迈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追加被告蓝秀先为(2023)粤0605执619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0.5万范围内对(2022)粤0605民初31657号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佛山市迈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被告黄兆建、汤交勇、谭顺坤、谭顺仁、蓝秀先在各自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2022)粤0605民初31657号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佛山市迈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盛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7月22日14时30分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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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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