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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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兴鸿纺织经营部诉被告广州市仁恒服装有限公司、黄骏杰、黄雪花、汤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5-17 11:16:3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16号    

广州市仁恒服装有限公司、汤集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兴鸿纺织经营部诉被告广州市仁恒服装有限公司、黄骏杰、黄雪花、汤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1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的货款本金204656元及利息51713.44元(2022年11月1日2023年5月30日共计6个月,以本金120129元约定年利息24%计算,共计利息14415.48元,从2023年5月30日后以本金120129元约定年利率24%直到还清为止)(2023年6月1日2023年11月30日共计5个月,以本金84527元约定年利息24%计算,共计利息8452.7元,从2023年11月30日后以本金8452.7元约定年利率24%直到还清为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雅婷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韦可楠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9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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