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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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章永琴、北京天翔嘉业门窗有限公司、北京天翔嘉业门窗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陈小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5-10 08:59:5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279号

章永琴陈小泉北京天翔嘉业门窗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北京天翔嘉业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章永琴、北京天翔嘉业门窗有限公司、北京天翔嘉业门窗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陈小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27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章永琴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66475.41元,利息21478.79元,罚息152.7元,复利94.26元,合计2488201.16元【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从2023年11月1日至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之日,以未到期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年2月5日调整)减少80个基点计算利息,以逾期本金和应还未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年2月5日调整)减少8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部本金和应还未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年2月5日调整)减少8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二、判令被告章永琴向原告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7323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章永琴、被告陈小泉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X不动产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陈小泉、被告北京天翔嘉业门窗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被告北京天翔嘉业门窗有限公司对被告章永琴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9时30分于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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