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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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0015号原告罗剑锋、林舜华、邵海宝、贺必梅、杨英、骆婉君、邱若华、梁小娟、孔娟、谢奕丹与被告陈艺玲、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稚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5-09 09:58:1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015号   

佛山市南海区稚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剑锋、林舜华、邵海宝、贺必梅、杨英、骆婉君、邱若华、梁小娟、孔娟、谢奕丹与被告陈艺玲、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稚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0015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不予追加原告谢奕丹、孔娟、梁小娟、邱若华、骆婉君、杨英、贺必梅、邵海宝、林舜华、罗剑锋为(2022)粤0605执26187号案的被执行人;二、原告谢奕丹、孔娟、梁小娟、邱若华、骆婉君、杨英、贺必梅、邵海宝、林舜华、罗剑锋无需对(2022)粤0605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710日9时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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