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015号
佛山市南海区稚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剑锋、林舜华、邵海宝、贺必梅、杨英、骆婉君、邱若华、梁小娟、孔娟、谢奕丹与被告陈艺玲、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稚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0015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不予追加原告谢奕丹、孔娟、梁小娟、邱若华、骆婉君、杨英、贺必梅、邵海宝、林舜华、罗剑锋为(2022)粤0605执26187号案的被执行人;二、原告谢奕丹、孔娟、梁小娟、邱若华、骆婉君、杨英、贺必梅、邵海宝、林舜华、罗剑锋无需对(2022)粤0605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立勋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7月10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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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